2008年9月李某为经营家用电器修理,想租一处临街的底商,经多方打听,得知回民区某小区的一底商预出租,后经实地考察,觉得该处底商地理位置不错,也比较繁华,正适合自己开家电维修。可是经仔细观察看到周边墙上似乎写着“拆”的字样,心中又起了一丝犹豫,但开店心切,还是找到该底商的主人王某。经双方协商,条件很快谈妥,但当李某问王某是不是要拆迁时,王某却说不知道,并让李某放心。于是李某交了1000元的押金,而王某给李某写了个收条,并约定要7日内来交租金并签合同,逾期不来则押金不予退还,并附上了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某走后对是否拆迁还是有些不放心,于是过了几天他又来到该小区打听了一番,得知该小区确实要拆迁,并且早已下了拆迁通知。由于自己要经营家电维修需要长期租用该底商,如果拆迁必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因此,李某找到王某,要求王某退还自己1000元押金,但王某却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要么签租赁合同,要么就不予退还押金。李某多次索要未果后,通过内蒙古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新闻天天看》栏目的记者找到我所,我所郭永利律师对其进行了细致的解答: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如实告知承租人租赁物的相关情况,如是否存在瑕疵,存在何种瑕疵等,如果出租人故意隐瞒租赁物存在的瑕疵,承租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从而使合同自始无效;其次,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李某在主张撤销权后,王某自然要依法律规定将1000元押金返还给李某。
此外,该起纠纷还有很多地方值得广大民众思考:首先,现实生活中所说的押金或订金,都不是严格规范的概念,法律上只有定金概念,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且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更重要的是具有担保作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押金或订金并没有担保作用,任何一方不执行也不存在没收和双倍返回现象。其次,现实生活中,在写借条或收条时,为维护双方的权利,一定要写清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以及出具的时间、地点、金额、违约责任等,这样不但能预防纠纷,而且在纠纷发生时也更容易解决纠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编辑:张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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