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3月24日我所主任魏贵勤律师应邀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进行未成年人法律事务现场直播。他介绍的案例为未成年人小佟伤害一案。案情如下:2007年春节寒假期间,小佟因父母离异随爷爷奶奶生活,当时他是文宣区中学一学生,因心情不好去网吧上网,保安说他是未成年人不准进入,二人发生口角,小佟一气之下用水果刀挑了保安员左臂肌腱,后自首并赔偿4000元,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需追究法律责任。魏律师按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为小佟担任辩护人。魏律师分析了上述情况,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小佟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小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小佟主动投案自首,具备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小佟系初次犯罪。调查表明,小佟平时表现良好,尊敬老师、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他年龄尚小,可塑性强,应留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法庭考虑小佟系初犯对其从轻处罚。
四、小佟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示。我国刑法原则是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更应适用此原则,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法庭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判决小佟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直播之后,从当日十二点到下午一点,魏律师在北京广播电台直播间解答市民来电11个,受到了广大市民的好评。 |